CPCC关于批准、保持、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资格的有关规则
CPCC以客观、独立、公正的方式做出与认证有关的决定,不受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商业、财务和其它压力的影响。
1.认证注册资格的批准
1.1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1.1.1受审核方文件化管理体系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执行情况良好;
1.1.2产品的实物质量经检验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1.1.3组织对内审和管理评审的安排得到了有效实施,体系运行有效,且予以保持;
1.1.4所有不合格项纠正措施均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并经审核组验证有效;
2. 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
2.1认证注册资格保持的条件
2.1.1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持续有效;
2.1.2内审、管理评审和纠正措施有效,具有自我完善机制;
2.1.3获证组织上次审核的所有不合格纠正措施保持有效;
2.1.4产品的实物质量稳定,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无顾客重大投诉;
2.1.5获证组织的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2.1.6产品/服务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认证注册资格的暂停
3.1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3.1.1获证组织未按规定向认证中心报告有关管理体系变更的信息和顾客的投诉的信息;
3.1.2年度监督审核或不定期抽查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
3.1.3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3.1.4认证产品抽样检查和重大质量投诉,确认不合格的;
3.1.5有严重违反法规情况发生的;
3.1.6未按时缴纳认证费用;
3.1.7未能按期接受正常监督审核的;
3.1.8其他应暂停的情况
3.2认证资格的暂停时间为三至六个月 ,经中心技术委员会最终审定后,向获证组织发出书面通知,并报国家认可委备案及予以公告。
4.认证注册资格的恢复
获证组织在认证注册资格暂停期间,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当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纠正措施完成并有效,则可向中心提出复查申请,由本中心安排审核组复查,如导致暂停的不合格已得到纠正且措施有效,可恢复认证注册资格。
5.认证注册资格的撤销
5.1出现下列情况,将被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5.1.1暂停认证资格期限内,未对存在问题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5.1.2监督审核时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又未采取有效措施;
5.1.3认证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又未采取有效措施;
5.1.4认证产品已经停产;
5.1.5发生了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事宜;
5.2认证注册资格的撤销由中心技术委员会做出,向获证组织发出通知并报国家认可委备案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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